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73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張珈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庚○○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從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日起,按期向丁○○○支付支票之金額,如有一期未按期支付票款,即撤銷上開緩刑。
二、犯罪事實要旨:
庚○○原名 鍾春梅 於民國94年3月5日召集親朋好友成立合會,共邀集會腳27人,並以庚○○為會首,每月5日中午12時在被告苗栗縣○○鎮○○街○○號14樓之1家中標會,會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底標最低為800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此會召集了壬○○(佔3腳)、辛○○(佔2腳,為庚○○的弟弟)、 鍾玉梅 (庚○○的姐姐)、丁○○○(標單上載為 林秀枝 ,佔2腳)、己○○(鍾玉梅之女)、莊麗芬(佔2腳)、甲○○○(標單上載為 呂碧霞 )、 林維彥 、戊○○、 陳宗賢 、 羅巧倫 、 吳雙興 、乙○○、丙○○、崔淑英、 饒瑞玲 、 陳啟鑾 、 徐桂英 、 劉桂美 、 彭綉美 、 林維倫 、 林圓兒 (其後新增)等人參加,預計進行至96年5月5日終結,惟其後庚○○因財務調度困難,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5年初起,即將所收得之會款侵占,會員亦不知中止而持續繳款,直至該會中止,估計庚○○約侵占250萬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5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