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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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105號債權人穩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雅盈 即懷念小吃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盈即懷念小吃店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林雅盈之最新戶籍謄本、懷念小吃店營利事業登記影本,債權人於民國95年12月4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琬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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