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上訴人即原告萬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