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134號債權人 蔡銘正 債務人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寶 債務人張元寶
一、債務人張元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元寶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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