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王新展 被告 洪志慶
洪志榮 洪水滔 洪明爵 洪明顯 洪宏銘 洪天吉 洪宏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