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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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債權人中山市怡山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下:確認狀載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治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