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雯 律師被告 張瑞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甲○○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