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625號

債權人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家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上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上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均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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