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劉盛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