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劉盛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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