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316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施俊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碧洋有限公司謝嘉洋謝嘉湖謝楊滿謝勢輝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楊滿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2日對已於102年11月11日死亡之債務人謝楊滿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