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上列當事人與 林其毅 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16萬5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2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述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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