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黃勝賢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被告 黃勝文
黃仲明 黃至誠 黃明輝 黃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186(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依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30元22,507平方公尺1/10=742,731元│├───┼────────────────┼───────────────────────────────┤│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30元2,881平方公尺1/6=158,455元│├───┼────────────────┼───────────────────────────────┤││合計│901,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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