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明淵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8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8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41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4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㈢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5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㈠至㈢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2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