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成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分別為零點貳捌公克、零點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東成前於民國99年8月21日15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查獲,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541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37號裁定強制戒治後,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共2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於99年8月21日查獲,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6張在卷可稽。上開白色結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檢驗,均檢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局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附卷足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偵查卷第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上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