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榮典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榮典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榮典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有因案停役,應遵期接受臨時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