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7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媛庭
被   告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