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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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7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媛庭
被 告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