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子健
被   告 聯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
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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