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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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8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張嘉倩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聲請人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