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辰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