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闕富貴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
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
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求為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
9/10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惟依
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他共有人之戶籍謄
本,共有人之一即被告 陳金發 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85年6
月25日死亡,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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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
│1│提出被繼承人陳金發之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
│2│提出以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陳報全部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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