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債權人 林榮麟 上列債權人林榮麟因與債務人 吳清源 即峯模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榮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峯模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吳清源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前次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
三、請具狀釋明其利息從民國103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