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912號

原告 謝政諄

被告 潘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641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主觀上可得預見任意將金融帳戶之帳號、密碼及金融卡、可兌現之網路遊戲虛擬物品交易平台會員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下午8時55分至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25分間,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相關帳號、金融卡、密碼,及龍翔網路有限公司可兌現之網路遊戲虛擬物品交易平台「i7391輕鬆交易網」會員編號349089號之會員帳號(下稱遊戲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遂持之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原告,先以暱稱「tag- 韓夢瑤 (star彰化80)工作」、「tag-star(韓夢瑤彰化80)私人」傳送訊息予原告,佯稱欲與原告交友,惟原告需先至交友網站儲值至一定金額,始能見面約會,復以暱稱「半島」、「夢醒時分」傳訊原告,佯稱需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方能儲值至交友網站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並匯款共計341,000元致受有損害(匯款時間、金額、方式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幫助詐欺、洗錢行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7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12頁),而細繹系爭刑事判決之理由,係以被告偵訊及本院審判中之供述、遊戲帳號之基本資料、資金明細、繳款清單、訂單資料、登入IP位址、元大銀行函附龍翔公司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原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原告轉帳交易紀錄及交易明細單、原告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件為證,並詳述何以其陳述情節及相關證據可採,顯見該刑事判決所為之判斷,已經實質調查證據,亦符合經驗法則,難認有何瑕疵,自足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以,被告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然其協力提供郵局帳戶、遊戲帳號之行為自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行為及原告所受損害詳如附表所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視為侵害原告財產法益之共同行為人。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341,000元之損害,於法均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16日(見110附民641卷第7頁)起負遲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1,000元,及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

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方式

1

108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5分

30,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訴外人 莊耿樓 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被告遊戲帳號購買之遊戲幣,並將被告遊戲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轉帳至被告郵局帳戶內

2

108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9分

20,000元

同上

3

108年12月4日上午11時40分

30,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被告遊戲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訴外人莊耿樓、 毛勵強 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購買之遊戲幣,並將前開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分別轉帳至莊耿樓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毛勵強中信銀行帳戶內

4

108年12月4日上午11時44分

30,000元

同上

5

108年12月4日上午11時49分

1,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被告遊戲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訴外人莊耿樓、毛勵強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購買之遊戲幣,並將前開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分別轉帳至莊耿樓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毛勵強中信銀行帳戶內

6

108年12月11日下午11時45分

30,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被告遊戲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訴外人莊耿樓、毛勵強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購買之遊戲幣,並將前開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分別轉帳至莊耿樓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毛勵強中信銀行帳戶內

7

108年12月11日下午11時49分

30,000元

同上

8

108年12月11日下午11時52分

30,000元

同上

9

108年12月11日下午11時56分

10,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被告遊戲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訴外人莊耿樓、毛勵強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購買之遊戲幣,並將前開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分別轉帳至莊耿樓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毛勵強中信銀行帳戶內

10

108年12月12日下午10時46分

30,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被告遊戲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訴外人莊耿樓、毛勵強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購買之遊戲幣,並將前開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分別轉帳至莊耿樓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毛勵強中信銀行帳戶內

11

108年12月13日上午11時23分

30,000元

同上

12

108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1分

30,000元

同上

13

108年12月16日下午7時23分

30,000元

同上

14

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4分

10,000元

指示原告先匯款至被告遊戲帳號所對應之元大銀行帳戶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用以支付在i7391交易平台向訴外人莊耿樓、毛勵強i7391交易平台會員帳號所購買之遊戲幣,並將前開帳號所收受之款項提現,分別轉帳至莊耿樓之富邦銀行帳戶及毛勵強中信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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