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秀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懿倍 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張麗娟
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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