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OO等6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OO、黃OO、黃OO
、黃OO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移轉登
記為相對人黃OO、黃OO、黃OO及黃OO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12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
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據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
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