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貳拾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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