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許仕楓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