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藏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山綻管理委員會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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