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34號上訴人 洪雲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嘉村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3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萬583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8574元,未據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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