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42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94度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3年12月24日│17,596元│DH0000000││││限公司│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