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盧建志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4
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加計後之總和,即
9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21日│99年7月6日│98年11月18日至19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4月2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75、15758號│99年度偵字第15375、15758號│99年度偵字第675號等│├───┼───┼─────────────┼─────────────┼─────────────┤││日期│100年4月26日│100年4月26日│100年6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41號│100年度簡字第841號│99年度訴字第342號││├───┼─────────────┼─────────────┼─────────────┤││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100年8月2日│├───┴───┼─────────────┼─────────────┼─────────────┤│備註│①臺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1│①臺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55│││2號│2號│號│││②編號1至2之應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1至2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