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英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英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英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英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宣告刑併科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無定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許英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3月16日│100年4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7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0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2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六簡字第93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100年度易字第336號││├───┼───────────┼───────────┼───────────┤││日期│100年3月31日│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17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0年度六簡字第93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06號│100年度易字第336號││├───┼───────────┼───────────┼───────────┤││日期│100年4月21日│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17日│├───┴───┼───────────┼───────────┼───────────┤│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82號│1518號│1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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