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 林敬鈞 即 林慶聰 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