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辛○○
壬○○被告速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碩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