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賣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榮 被告 曾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偉倫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