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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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吳權恩 訴訟代理人 蔡心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月,已於106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6年11月29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1│謙城營造有│元大商業銀行│106年5月10日│13,500元│AG0000000│││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