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原告 陳劉敏
賴松貴
林春吉 謝明義 李銀謀 陳阮寶貴
阮松田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被告東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6萬9,51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為150坪(約495.87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700元=2,166萬9,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2,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