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 陸根田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被告 胡蔡安
居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現在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