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上訴人 張怡歆 被上訴人 李其璋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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