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陳奕文 被告 張先得 住臺北市○○區○○路1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7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