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繼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補字第122號聲明人 胡炳煌
王昱翔 王藝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永成
巫春米 聲明人 曾芷君
曾芷芸 曾奕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慶宗
巫秀鳳 聲明人 胡宸瑞
胡祐維 巫姿葳 巫柏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淑媛 聲明人 巫庭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巫進明
吳薇凌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巫胡萬妹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