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林任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0NX-00000000-0120股票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2NX-00000000-0122股票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3NX-00000000-0124股票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4NX-00000000-0126股票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5NX-00000000-0135合計512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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