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56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聲請人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甲○○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聲請拋棄繼承等事項,併請陳報相關資料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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