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黃千芬
張佩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4年1月1日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
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
人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㈡、被告黃千芬於91年至9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張佩芝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共6筆,計新臺幣(下同)164,080元,並約定借款應於借
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
階段)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前開借款利息依其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
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
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納,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
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104年8
月28日)起附表編號1改依當時原告公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
年息0.5%計算,附表編號2改依當時原告公司牌告基準利率
加碼年息1%計算,且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
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償還。詎被告黃千芬除清償
部份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另被告
張佩芝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台北
銀行放款借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戶籍謄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
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
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19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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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竹東小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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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訖日│利率│起訖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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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8元│自104年2月1│週年利率百分│自104年3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日起至104年│之1.83│起至104年8月27│0.183│
│││8月27日止││日止││
││├──────┼──────┼────────┼────────┤
│││自104年8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4年8月28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28日起至清償│之5.536│起至104年8月31│0.5536│
│││日止││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清償日止│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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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27元│自104年2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4年3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1日起至104│之1.83│起至104年8月27│0.183│
│││年8月27日止││日止││
││├──────┼──────┼────────┼────────┤
│││自104年8月│週年利率百分│自104年8月28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28日起至清償│之4.48│起至104年8月31│0.448│
│││日止││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清償日止│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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