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23號聲請人 吳建慧 (即 林貴雲 之繼承人兼 吳加仁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聲請人吳加仁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死亡,而由繼承人即女兒吳建慧繼承,有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吳建慧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自與上開法文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為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2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泛太│03-D0-00-0000000-0│1│5000│││投資信託股│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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