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46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被告 武玉饒 之子(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武玉饒被告 黃國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武玉饒之子為新生兒,生於民國00
0年0月00日上午11時40分,被告武玉饒之子因疾病於108年5月25日至108年7月20日及108年8月20日至108年8月24日於原告醫院住院治療,並由被告黃國坤及武玉饒書面承諾願連帶清償醫療費用,被告武玉饒之子於原告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各為新臺幣(下同)1,417,387元、44,564元,共計1,461,951元,尚未結清,迭經催繳,被告等亦未清償等語。經查,本件被告等人住所地固經原告曾於起訴狀記載為「臺北市○○區○○○路○○巷○○○○號」、「臺北市○○區○○街○○巷○○號8樓之22」,經本院對上址送達,惟皆寄存派出所或因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遭退回。嗣經原告於
108年10月9日自行具狀陳報被告等人住所地業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6樓」,佐以本院將訴訟文書改寄「臺北市○○區○○路○○號6樓」係由大廈管理員代收,未予退回,則被告等人住所地現應係位於上開「臺北市士林區」之地址。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並無合意管轄之特別約定,此外,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醫事法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