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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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3號請求人 邱文忠 上列請求人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33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請求人邱文忠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
8年8月27日送達請求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請求人迄未提供相關資料,從而,請求人逾期迄未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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