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舒大金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舒大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查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是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辱罵告訴人,使其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告訴人之聲譽,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動機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