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1│正德佛堂│台灣土地銀│01283-3│98,700元│94年10月10日│DE0000000││││ 黃國容 │行鳳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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