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日商加樂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大山 ‧勝也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加樂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日商加樂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6年4月2日以「Calbee蝦條&Device」商標作為其註冊第44744號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商品,向被告前身申請註冊,經其列為註冊第852793商標,嗣原告於92年7月14日以其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該條款業經商標法修正為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之規定,經被告審查,認該商標並未違反前揭法條之規定,以94年8月11日中台評字第920253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加樂比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加樂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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