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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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世華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承芳

【附件】

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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